下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案件简介
邬某在广州某公司的场地担任保洁人员,2017年3月27日,邬某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骑电动车行驶中,与驾驶小客车的蔡某发生碰撞,造成了邬某全身多处骨折。广州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邬某13500元,2017年12月14日,广州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管理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认定邬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公司应对邬某支付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向广州市某法院对邬某的工伤认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支持邬妙贞停工留薪工资904.3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1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意见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邬妙贞已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邬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如何计算的问题。邬某因第三人侵权产生的赔付与工伤赔付存在竞合,但只有一个损害结果,因此邬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伤保险待遇为邬某基于工伤保险可得的法定待遇,而非用于填补其遭受第三人侵害而产生的损失,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性质有别于邬某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可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公司理应支付。
实操建议
一、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发生工伤一年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也就是评残;
三、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具体计算参照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可以不请律师,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自己跑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