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索要赔偿金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索要赔偿金吗
案情简介
杨某2002年8月入职某塑料五金制品公司,于2012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9月12日期间,因杨某违反工作规程管理不当,公司累计作出了5次《警告信》,交由杨某签收并进行公告。2017年9月27日,公司召开员工及工会代表会议后,作出《解除劳动证明书》,认定杨某在2017年度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处理细则的扣分情况,累积到严重违纪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不支付任何补偿。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了杨某的请求,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一审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根据《违反纪律处理细则》对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公司制定的《违反纪律处理细则》,在程序上经工会的协商通过,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公示,员工也没有提出异议,程序合法;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细则中规定了员工的各项违法违纪的情形及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处罚。
本案中,根据《违反纪律处理细则》的规定,公司认为杨某多次违反工作规程管理不当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决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决定经公司员及工会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这是公司合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和用工权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对杨某的处理合理合法,并无不当。杨某请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