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2020-04-16 14:51:58 757

【案件简介】

刘某在2015年5月1日入职于广州某有限公司当保安,在2016年4月30日书面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6年5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林某在2017年7月7日达到退休年龄,实际工作至2017年8月31日,该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向林某发出了《通知》,通知于2017年8月31日退休,林某在9月1日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林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仲裁委员会驳回林某二倍工资的要求,林某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该区法院认为劳动双方确实已签订了该期间的劳动合同,依法该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林某持有,否则视为尚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林某的主张。现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该合同的其中一份交与林某,依据该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的范围,即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林某按照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来主张权利,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但因201691日之前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故其应得的差额实际为8个月即2500元×8个月=20000元。该公司上诉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1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给林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显示,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该公司及林某各持一份,上面也有林某的亲笔签名,且被上诉人在仲裁庭上已确认该合同签名系林某本人签署。因此,该份合同明显是经过林某同意并依据合同载明各持一份,才能得到被公司的签名确认,与林某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同事李某、杨某都愿意证明该事实。

2.林某于201551日入职,提出仲裁时已过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故原审判决认定公司仍需支付该笔款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当以一方是否收到合同为依据进行认定。本案双方在成立劳动关系时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公司也未要求林某进行合同以外的工作,也未对合同约定的林某的权利进行侵害,双方就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审判决认定二倍工资差额为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要求上诉人支付给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3. 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实操注意】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合同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1、起草劳动合同时需要去关注不同时期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以及在设定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时注意新、旧法律的不同规定。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应当保留书面证据,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3、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劳动者本人签字。

4、合同文本应当附有页码,同时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

5、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每页均应当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6、合同签订前仔细核对合同文本,尤其是合同手写部分,确保几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建议除了签署页,其它内容均提前打印好。

7、所有员工,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管、负责人力资源的员工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或参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高层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由专人保管(总经理)

8、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留存的份,一般是不能借阅。

9、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对于劳动的劳动技能有相关的要求,例如要求劳动者必须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等,应当就这些事项写入劳动合同中,防止后期如存在劳动者欺诈的情况。

10、在双方签约时,最好有第三个人在场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