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吸毒死亡 还能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吗

【案情简介】
李某昌于2013年8月28日入职广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岗位是司机,月工资3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30日16时30分至21时38分在广州市HZ区某路段路边,李某昌在驾驶的大巴车内猝死。其父李某容、其母梁某连年龄都已满64周岁,其子李某泽时年11周岁,其妻邝某于2004年6月7日与其离婚;李某容及梁某连育有三名子女。李某昌父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一、李某昌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30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元;二、非因工死亡补偿丧葬费15939元;三、非因工死亡补偿抚恤金31878元;四、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2504元;合计:93521元。
公司认为李某昌属于吸毒过量死亡,法医对此已经作出鉴定,李某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公司未与李某昌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李某容支付未与李某昌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元;李某昌可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公司应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15939元、一次性抚恤金31878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7191元。驳回李某容等3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一、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公司没有与李某昌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李某昌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元。现李某昌已经死亡,李某容等3人作为李某昌的合法继承人,请求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合理合法。
二、李某昌吸毒死亡,其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否应当支付?《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暂行规定》没有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工负伤死亡应当排除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昌吸毒过量死亡,只要其死亡时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仍然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三、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计算?《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发给李某昌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费15939元(5313×3)、一次性抚恤金31878元(5313×6)。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除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标准支付,还应根据穗劳福字〔1997〕3号文《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适当增加计发基数(即供养直系亲属1人发6个月,2人发7个月,3人及以上发8个月)。李某容等3人均符合供养的标准,但李某容及梁某连共育有3名子女,其2人的供养不能由李某昌一人承担,可确认供养父或母一人。因此,公司应发给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为37191元(5313×7)。李某容等3人请求高于37191元部分,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风险提示及预防】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吸毒导致死亡,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但可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用人单位应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有关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管理教育,完善规章制度,一旦发现有职工吸毒,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