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又否认劳动关系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熊某某自称2011年1月1日起入职广州HNH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NH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副总经理,月基本工资为55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是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HNH公司于2012年7月初因经营不善而停发其工资。2013年1月8日,熊某某调休后回到HNH公司,发现公司已没有人,所有电话均无法联系,后听说因经营效益不好,HNH公司已悄悄撤离。为此,熊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HNH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请求。
HNH公司辩称与熊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熊某某一直在东莞HLH公司办公室为其投资人伍某某个人炒股。我公司是应他人及熊某某的请求,为解决将熊某某户口转入广州的问题,同意其挂靠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公司实际上已停止生产多年,现注册地址也多年没有安排人留守,根本不存在熊某某在公司上班、直至2013年1月8日才发现已撤离的情形。公司出于善意帮助熊某某转户口并代为购买社会保险费,不存在与其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熊某某与HNH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熊某某本案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一、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HNH公司与熊某某签了劳动合同、又为熊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主张公司与熊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HNH公司提交有由东莞HLH公司出具、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证言,以及该公司的主体情况、该公司向熊某某银行账户转付代炒股的报酬金额的情况、熊某某的户口转移、以HNH公司名义与熊某某签订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及经过等情况的资料。这些证据证言与HNH公司提交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代理付款结果清单》、《常住人口登记卡》、盛某某户口本、伍某朋房产证(与伍某某系父子关系,熊某某户口落到该户,与户主并无亲属关系)、证人曹某某(为东莞HLH公司人事部员工)李某某(为东莞HLH公司的行政部经理)的证言,可部分进行印证。对于HNH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的内容,获得了仲裁庭采信。由此可认定,HNH公司与熊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协助熊某某将户口转移至广州;该劳动合同签订后,事实上熊某某仍在东莞HLH公司为他人从事股票投资工作,并没有到劳动合同约定的HNH公司工作地点---萝岗区履行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熊某某主张其自2011年1月1日入职后即在HNH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处工作,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在熊某某本人领取了HNH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知HNH公司否认熊某某在其公司实际工作过的情况下,熊某某在两次庭审中均不能陈述、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在HNH公司从事的具体业务工作内容,其自称在HNH公司工作已达2年、留守长达6个月后,仍无法叫出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同事姓名,这不合常理。因此,熊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HNH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其主张与HNH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获仲裁庭采信。
二、劳动关系建立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知,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用工”情形才是判断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熊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熊某某并未在HNH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向HNH公司提供劳动,HNH公司也不存在“实际用工”情形。因此,仲裁庭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现实中有的公司基于人情关系为非本公司员工代买社会保险费,这样做对公司是有风险的。公司一旦同意这样做,不仅增加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该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又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以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人社部门投诉,将会使公司面临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劳动纠纷的风险。本案中,HNH公司未与熊某某签订代买社会保险费委托确认书,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签订《说明》附件,使自己陷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之中。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外,还必须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形,提供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否则,仲裁请求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