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0-04-09 14:25:55 663

【案情简介】

陈某自1994年3月入职广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向陈某公示发放,于2007年12月31日生效。

2011年6月23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关于陈某等人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的通报》,内容为陈某等人使用虚假资料以购房名义套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00000元,影响极坏;要求该公司严肃处理涉案职工,于2011年7月30日前协助把陈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公积金帐户,并强化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等意见。2011年7月27日,陈某退回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2011年8月4日,公司以陈某违法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稍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后,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应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公司以陈某违反规定套取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因此,判决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专家评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定了用人单位核实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没设定对职工的罚则。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一、外单位的通报不能替代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报,是该中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向该公司提出严肃处理的建议,不能替代该公司依法依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依据。在公司通知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之前,陈某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退回其套取的住房公积金,说明陈某已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并及时作了纠正。

二、不可用一般性规定取代特别(专门)规定。公司辩称解除陈某劳动合同,是依公司《规章制度》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的。该《规章制度》第七十八条规定:“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七)伪造数据或材料(包括不真实反应实际情况、生产记录、生产报告、事故报告,模仿他人签名或盖章等类似情况)的……”。同时,该公司《规章制度》其对员工住房公积金作了专门规定。该《规章制度》第四十三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第(十)款规定:“雇员如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需接受公司警告处分。”由此可见,该公司依《规章制度》一般性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不妥;应依《规章制度》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专门规定,对陈某作出警告处分。因此,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把好依法解除关。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依程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可以外单位建议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完善并正确执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结合各自实际,订明“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有量或质作界定。执行规章制度,要有奖有惩,体现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

三、养成诚信美德。劳动者应认真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做一个诚信厚德员工,坚持循正确途径处理好工作与生活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