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休息期间 未服从管理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2020-04-03 14:48:47 813

【案情简介】

陈某于1999年7月1日入职广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位为营运机电值班电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公司安排陈某每天工作12小时,其中4小时计算加班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值班电工工作8小时后强制性入住电房值班宿舍,一般不再计算任何额外报酬(仅在有突发事故的情况下,因处理工作事故时才计算一定的加班工资)。2013年5月26日,公司以陈某2013年1月29日、4月25日未留宿构成违纪为由,对其进行停职检查。陈某以工作时间之外有权拒绝无偿加班为由提出异议。公司以陈某违反规章制度、停职检查期间对抗检查、态度恶劣,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作出辞退处理,并不愿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陈某多次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金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公司规章制度虽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入住宿舍,如违反将视情况做出相应的处分。因劳动者工作时间之外的住宿属于休息时间,公司以劳动者不留宿、对抗停职检查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因此,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专家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之外时间必须留宿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有效,必须是内容合法,依法定程序制订并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5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下班后在宿舍住所时间属于休息时间。公司单方安排劳动者下班后强制性留宿,是保障机房出现意外事故可及时支援维修,故劳动者仍然处于工作待命状态,属于接受公司管理的行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享有合理安排休息的权利。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强制留宿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修改完善。

二、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间作了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七十一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内(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但公司要求劳动者班后入住宿舍待命加班,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李某拒绝公司的入住宿舍的要求合法,公司以李某不入住宿舍是严重违纪,并据此作出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仲裁庭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赔偿金,依法有据。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第四章用十条法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要落实劳动者休息权,还需通过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来实现。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科学组织生产经营,避免或减少加班,防止发生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事件。

二、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劳动防护意识。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生产经营中存在违反法律行为,应当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改进建议,或向工会反映,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