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限制劳动者权利 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认定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12月入职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签订了至2013年10月30日的劳动合同,任业务三部经理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张某不得在公司有网点的省份开办与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的实体或为与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的实体工作,否则视为张某违反竞业限制,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公司后与张某口头确认竞业限制期间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2月,公司发现张某盗取公司客户资料,伙同其他人筹备创建与公司经营性质完全相同的广州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初开始正式运营,抢夺公司原有客户。2012年3月30日,张某在未向公司讲明原因的情况下向公司提出停职。为此,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张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张某辩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约定,只有对其竞业方面的单方限制,却没有对其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其从未与公司达成竞业限制期间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头协议,也未领取过公司经济补偿金,该约定条款应当视为无效。公司在2012年3月30日以停职名义强制开除本人,拖延、且不足额支付本人2012年3月的底薪48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并查明后,认为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只约定了公司的权利,而未约定公司的义务,也未支付张某经济补偿;根据权利和义务需对等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的条款无效。因此,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驳回公司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企业与知悉或可能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保密协议或专门约定,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可以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该法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说,劳动者应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了协议,就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应依约履行协议。
二、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我国实践和理论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其理由如下:一是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只有一方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违反了契约自由和公平原则,应当认定无效;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或相关条款无效。
(二)此类竞业限制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不乏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事例。由于劳动者付出的保密义务具有不可恢复性,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不公平。因此,在承认双方的约定有效的前提下,责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宜都认定为无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竞业限制条款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但劳动者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如果劳动者也未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可认定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
三、用人单位未约定并履行自身义务,也就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刊。本案中某公司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只约定了对张某竞业的单方限制,却没有约定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显失公平,依法该约定条款应当视为无效,公司也就不可以依约追究张某的违约金。
【风险提示及预防】
对某些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关乎企业经营生存发展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其协商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对需要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给予其择业受限期间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一方面应依约履行保密义务,另方面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应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