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赔了违约金后还要履约

【案情简介】
任某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入职某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于2010年7月1日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任某在实习期间与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任某在2011年12月7日签收了由公司出具的《关于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竞业禁止关系确认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载明:竞业限制期限2年,公司在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后的30天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竞业限制补偿费,具体金额为任某任职时基本月薪的3倍;如任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关于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载明:下述企业属于与本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a)TS(b)360……任某离职时要履行1年竞业限制义务,上述竞业限制义务期为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12月6日。公司向任某支付3个月的税前基本工资加岗位绩效补贴,并在扣税后作为竞业限制补偿费。公司在2012年2月9日、3月7日和4月6日分三次,每次支付任某6395元竞业限制补偿费,合计19185元。
任某于2011年12月7日离职,2012年1月入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企业TS公司,从事网络游戏的网络协议制定等业务。2012年8月22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要求任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2年12月6日,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19800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000元、支付因违反保密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金55846.43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裁定:一、任某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2年12月6日;二、任某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公司其他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要点有三:
一、本案《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首先,软件工程师任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时虽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在职期间和离职时都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已被任某追认。其次,任某作为软件工程师,属于保密人员。再次,公司已经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任某在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2009年12月21日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任某应予履约。
二、竞业禁止是禁止岗位还是禁止单位?本案中,任某主张入职TS公司只是从事网络游戏中的网络协议制定等低端辅助性业务,不是从事离职前公司的工作,未违反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所针对的是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而非具体的工作岗位;公司《关于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TS公司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因此,任某从公司离职后,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TS公司工作,违反了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任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除竞业禁止违约金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用人单位支付以培训费用为限的违约金;一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没有权力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也因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此外,该公司认真、细致制订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在仲裁中举证得力有效,值得赞许和学习。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二)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协商解除或以诉讼的方式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不可随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可以依法依程序制订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对劳动者因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时间内的绩效工资、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晋升职务、减缓工资提升进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合同等方式予以处理,而不能采用诸如未完成业绩指标的违约金、罚款等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处分。
三、劳动者要养成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和保守秘宻习惯。本案中任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但离职后末履行,被裁定既要继续履约又要支付违约金,教训深刻。需要引起劳动者重视的是:保守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涉密者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必须守口如瓶,保守秘密;如果泄密,将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保守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不同点在于: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义务给予劳动者保密费(或补偿),但劳动者一旦同意从事用人单位涉密工作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应认真保守用人单位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