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自费飞行员在离职时的培训费

【案情简介】
2006年,某航空公司招聘郝某为飞行学员,送郝某进入美国航空学院完成飞行员养成培训,培训费为6万美元。上述费用由郝某向银行申请教育培训贷款,某航空公司就上述代理提供担保。培训期间,某航空公司代郝某向银行偿还了10万元本金和利息112373元。
某航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某美国航校支付费用,在郝某没有完成商照和高性能培训的情况下,就已经向某美国航校支付全部培训费用。不久,该航校倒闭,郝某被迫回国。半年后,某航空公司又与某澳洲航校签订培训协议,增加约2万美元的高性能培训费,郝某才得以完成飞行员养成培训,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于2009年作为副驾驶上机飞行。
2011年5月,郝某向某航空公司提出辞职,某航空公司拒绝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郝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移交飞行档案。某航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郝某支付违约金111万元、培训费100万元和培养补偿费50万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庭仅认定某航空公司代郝某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部分主张,并以航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全部培训费用为由,裁决确认航空公司与郝某的劳动关系解除,航空公司应为郝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飞行档案转移手续;郝某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92862.97元。某航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阶段,某航空公司补充了部分证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某航空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办理飞行档案转移手续;郝某向某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308140.97元,偿还某航空公司借款本金49806元及全部贷款利息112373元。
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和解结案。
【专家评析】
一、对本案裁判结果的分析:本案作为自费飞行员的离职纠纷,与以往公费飞行员的处理有很大不同,不能直接适用民航总局相关赔偿标准,只能按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就飞行员的培训费分配举证责任,进而确定飞行员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
从本案的培训费用构成来看,美国的第一笔培训费用6万美元是郝某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某航空公司要求郝某赔付此部分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在培训期间,某航空公司代郝某向银行偿还的10万元本金和利息112373元,郝某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某航空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246,943.00元,由于尚未发生,法院未予支持。航空公司主张的其他培训费用,没有证据证明的部分,法院也没有支持。
二、本案的突破。随着飞行员自费培养模式的兴起,本案开创了飞行员离职司法赔偿的新模式,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一)突破“行政赔偿”模式,树立“司法赔偿”新标准。中国航空业发展了几十年,都是采取“公费培养”的模式。因此,对于公费飞行员“跳槽”,法院一直沿用“行政赔偿”的模式,即依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关于“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的规定,判决飞行员赔偿航空公司高昂的培训费。本案中,郝某是自费飞行员,不是公费飞行员,因而不适用民航总局的“行政赔偿”赔偿模式。本案应当按照航空公司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飞行员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以此确定飞行员的赔付金额。
(二)成功突破固有理念,复训费不再由飞行员承担。
在各地法院以往作出裁判的飞行员离职案件中,复训费长期以来被认定为培训费的构成部分,在飞行员离职时,需要赔偿给航空公司。
复训只是航空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定要求,使其取得或保持岗位资格,以满足其自身运营需要。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复训费不属于培训费的构成部分,驳回某航空公司对复训费的主张。
(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判决极具突破性,在此之前从未有自费飞行员“跳槽”案。因此,本案是一个新型的案件,并且随着自费飞行员模式的兴起,以后可能还会有大量类似的纠纷。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严格依法作出判决,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航空公司要转变观念,规范管理。面对自费飞行员培养模式的日渐成熟,航空公司面临培训模式的变化,以及观念的转变。在公费培养模式下,不论航空公司是否能举证证明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法院一般会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确定飞行员的赔付金额;在自费培养模式下,法院会按照航空公司能够证明的实际支付金额来确定飞行员的赔付金额。因此,航空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注意保存培训有关的全部单证。在复训费用等相关费用上,航空公司需要打破传统观念,不能一概认为只要花在飞行员身上的费用都属于培训费。
二、飞行员要增强权利意识,合理确认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在飞行员培养过程中,由于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地位不平等,航空公司很有可能把本不属于飞行员承担的培训成本,强加给飞行员。作为劳动者的飞行员需要加强维权意识,清楚地了解培训费用的构成,与劳动者本人无关的费用,不应签名认可,依法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