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失职 导致用人单位严重损害

2020-04-01 15:10:47 781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进出口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商务专员一职,负责与其他贸易往来的企业和客商签订进出口协议,并跟进货物进出口的报关工作。2009年8月,某进出口公司发现,有一份报关单填写错误,将A客户的名称误填写为B客户,并导致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错误。此后,A客户向某进出口公司发函称,该起错误导致其产生了100多万元的税务损失,需要某进出口公司向其赔偿,并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某进出口公司认为,该起错误是由张某在填写报关单时疏忽大意所引起的。因此,某进出口公司以张某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严重损害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进出口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某进出口公司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张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了填写报关单,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报关单是由张某所填写,其主张张某工作严重失职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某进出口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实际发生了100多万元的损失,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A公司赔付了100多万元的损失。因此,裁决某进出口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赔偿金。某进出口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商务专员,其代表某进出口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进出口协议,因此报关单也应由张某填写,并据此认定张某存在工作失职。同时,虽然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某进出口公司及A公司存在经济损失,但该事件必然造成某进出口公司发生声誉损害。因此,判决某进出口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以与仲裁庭几乎一致的理由,改判某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专家评析】

该起案件历经一裁两审三个阶段,裁决结果两次变更,其中所涉及法律观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点有:

一、如何认定张某是否构成严重失职。笔者认为,认定张某是否构成严重失职,关键在于张某是否负有填写报关单的职责。本案中,张某承认A客户是由其负责跟进的客户,而张某本人也确实是代表某进出口公司与A客户签订了进出口协议。但张某认为,报关单的填写以及相关的报关工作是由专门的报关公司所负责,并非张某的工作范围。某进出口公司认为,张某既然负责跟进该客户,从常理上分析便应当跟踪并负责到底。不过,由于某进出口公司自始至终未能对此举证证明,最终未获二审法院采信。

二、如何认定某进出口公司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劳动合同法》未界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范围。实践中,其往往由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本案中,某进出口公司没有提交规章制度证明其所规定的严重损害的范围。因此,对于严重损害的认定,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予以确定。在仲裁庭及二审法院审理时,均认为某进出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认定某进出口公司不存在严重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并让劳动者签名确认。本案中,某进出口公司只能依靠常理来主张张某的工作职责包括填写报关单,却未能提交张某所负责岗位的工作职责说明,导致其最终承担了不利的后果。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以及失职的不利后果,并让劳动者签名确认。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何为严重损害。严重损害既有可能是经济损失,也有可能是声誉损害,还有可能是其它无形的无法估量的损害(如合作机会的丧失等)。为此,用人单位只有明确了针对自身适用的严重损害的定义,才能够适用这一条款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否则,将有可能因为定义不明确,使得处分得不到司法裁判部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