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公司仍需赔偿损失

2020-04-01 14:52:00 773

【案情简介】

陈某于1988年入职公司,1999年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2001年、2003年分别被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病,公司支付了相应医疗费,双方并无异议,但公司一直未依法为陈某申报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陈某于2005年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金待遇。在确诊患有职业病后,陈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为规避支付陈某退休后的后续治疗费,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工伤。区人社部门于2009年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并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向区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待遇,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部门以支付对象是工伤职工、陈某已经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为由,不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以陈某已经退休且未在1年内依法申报工伤,公司不存在过错为由,不愿支付任何工伤待遇。陈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

【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后,以陈某已经退休,用人单位及工伤基金均无义务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由,裁决驳回其请求。

法院判决: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及时为陈某申报工伤,未履行法定义务,公司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1年内申报工伤是民事权利而非义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补救措施。因此,作出了支持陈某的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专家评析】

此案具有职业病工伤认定特性和如何适用新颁布法律等问题,既特殊又有一定代表性。

一、一年内申报工伤的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多为不变期间,不得由当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长或缩短;除斥期间一概自权利发生时起算,当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实体权利当然消灭,亦即形成权不能行使。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届满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实体权利不归于消灭。同时,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

本案的争议焦点,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批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申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可理解为时效;但工伤职工在1年内的申报时限,整个《工伤保险条例》再无其他法条规定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而可认定属除斥期间。本案陈某分别于2001年、2003年被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病,在2005年退休后才申报工伤,明显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应不予受理。

(二)工伤认定不适用除斥期间,应予受理。首先,除斥期间是民法理论中关于时间的概念,是否适用于行政领域尚无定论。其次,在用人单位不履行工伤申报义务而苛求劳动者必须在1年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工伤情形判定申请,不仅是对法条原文的限缩解释,还违反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再次,按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法律诉讼时效为一年,我国工伤认定时效也规定为一年,如果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超过了规定的时效,亦即意味着劳动者可能丧失法律保护。因此,为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如果当事人自事故发生后,无间断的进行其权利的主张,现有的证据也证实是非劳动者故意或过失大意错过申请时效,工伤事实清楚等特殊情况下,应当认定工伤职工未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本案中,陈某患职业病事实清楚,双方没有异议;陈某多次要求公司申请工伤,拖延工伤申报的是公司。经确认并查清事实后,区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既把握了立法精神,又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还解决了陈某多年的申诉积案,值得称赞。

二、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是法定义务,劳动者申报工伤是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于30日内申报工伤使用“应当”措辞,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报工伤,则用“可以”;同时,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此,依法申报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劳动者申报工伤是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不履行申报义务时,就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律赋予劳动者申报工伤的权利,既是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三、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申报工伤和伤残鉴定,错失了由工伤基金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的时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以陈某已经退休及陈某未在1年内申报工伤的抗辩,也未被采纳。因此,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

【风险提示及预防】

该个案虽然获得法院支持,体现了主审法院司法理念的先进性,但对于该案的工伤认定申请的适用时效,仍有争议。因此,劳动者因患职业病确诊后,仍然要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是那些尝试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更要注意必须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免丧失自己应有的工伤待遇。

同时,本案对用人单位也是一个警示,不履行工伤申报法定义务,最终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