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如何计算 工伤三项一次性补助金

2020-03-30 15:26:49 765

【案情简介】

王某飞于2012年4月19日入职广州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任机电工,试用期工资为11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不低于1100元/月。2012年8月6日,王某飞上班期间拆烘烤花生机时,被手拉葫芦压伤右中、示指。2012年10月1日,广州市某区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2013年2月22日,劳鉴委经过复查认定,王某飞属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医疗期从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0月5日。2013年1月14日,王某飞就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00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00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四、2012年8月7日至12月8日期间医疗期的工资4200元。2013年4月,王某飞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已经离职。

经查,王某飞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965.5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92.25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裁决公司向王某飞支付工伤待遇合计8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王某飞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6日至12月8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一、如何计算工伤三项一次性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于公司未为王某飞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王某飞要求公司支付三项一次性补助金,依法有据。王某飞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1965.5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692.25元)均低于广州市某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2873.40元),因此,应以该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王某飞三项一次性补助金的基数。王某飞应得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07.40元(2873.40元×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93.60元(2873.40元×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101元(2873.40元×15个月)。王某飞所主张的标的额少于实际应得金额,属于对其权利义务的自主处分。因此,对于王某飞所主张的金额,仲裁庭予以支持。

二、关于医疗期工资的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王某飞支付2012年8月至10月由劳鉴委确认的医疗期的工资。王某飞提出支付2012年11月至12月8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的要求,由于该段期间已超出劳鉴委确认的医疗期,王某飞也未就该段期间的医疗期向劳鉴委追加确认。因此,王某飞要求公司支付该段期间的医疗期工资,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仲裁庭未予支持。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王某飞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因此承担了按照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应弄清楚三项一次性待遇的计算标准。为了缩小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由于本案中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应当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2873.4元)计算。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这样在计算三项一次性待遇时可以更为准确,避免因为少主张了有关补助金而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者因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医疗期,应当办理延长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劳动者不能自行延长医疗期。否则,其主张延长医疗期的工伤福利待遇不会获仲裁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