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下班后发生车祸为何未被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黄某在广州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普通员工,其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到17点。2012年1月9日17时15分黄某打下班卡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同事张某到马X市场买菜,17时50分在某交界路口与一轿车相撞,造成黄某、张某两人受伤,后黄某经HD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交警认定黄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50%的同等责任。同年3月份,黄某的亲属向广州市HD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HD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HD区人社局认为黄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认定为非工伤。黄某的亲属对该决定不服,向广州市HD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D区人民政府维持了HD区人社局的认定结果。黄某的亲属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某亲属诉称:黄某下班后到市场买菜,符合职工日常生活实际需要,应视为合理的下班路途。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并非固定唯一的必经路线,存在多种选择,职工根据自身需要,其选择的路线可能不是最近的路线,但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死者去市场买菜是其日常生活需要,且其自2007年在该公司工作以来,几乎每天下班后都习惯到马X市场买菜回家,该行为已经成为其下班的一部分,故死者下班后到马X市场买菜后回家,符合职工日常生活实际需要,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HD区人社局答辩称:死者居住在公司附近,路程约5-6公里,当日下班时间为17:15分,死者却在17:50分在回家的相反方向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不合理的路线上;死者亲属主张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公司的路线都是上下班途中,但是发生事故的地点与回家方向相反,在地理位置上也不在公司和家之间的路上;死者回家的直线距离上存在更便捷的炭B塘鱼蔬菜批发市场,可以更方便地买菜回家。
【裁决结果】
行政复议:HD区人民政府维持了HD区人社局的认定。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广州市HD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死者亲属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作认定工伤的规定,以及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关于“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可认定工伤,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行程所需时间和是否负主要责任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
(二)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或结束时间;
(三)行程所需时间是指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地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四)是否负主要责任,由相关部门认定。本案中,黄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搭乘同事离开企业,到与其居住地方向相反的市场买菜,并非合理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离下班时间超过半小时,与其正常回家所需时间相比,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50%的同等责任。据此,法院认为黄某是次下班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判决维持广州市HD区人社局作出的黄某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
【风险提示及预防】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让劳动者增强生产和交通安全意识。要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台帐,如让劳动者填写清楚其日常居住地点,作为判断其上下班路线哪些属于合理的路线。要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避免个别人主张其下班后擅自逗留在工作场所的时间为加班时间等。
劳动者应增强生产(工作)和交通安全意识,珍惜生命和家庭幸福,做到安全出行、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