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后他被认定为职业病并享受工伤待遇

2020-03-30 13:57:10 755

【案情简介】

温某于1982年入职广州某石矿场工作,1997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石矿场未为温某参加社会保险;离职时,石矿场没有为温某进行离职前的健康检查。2010年8月2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根据温某病情和曾于1982年至1997年8月在该石矿场工作有接触粉尘的经历,确诊温某为职业病(矽肺三期)。2011年12月22日,广州市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温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工伤责任主体为该石矿场。经过劳鉴委的初次鉴定和复查,于2012年5月11日认定温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三级,医疗期从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8月2日止。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矿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后,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裁决,裁决石矿场向温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法院判决:石矿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石矿场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石矿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最引人注目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5年、并在离职16年后被判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对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诊断,法律没有规定时限。国家颁布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生效,2011年12月31日修改),以及2002年5月1日施行、2013年4月10日修订施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诊断或鉴定,没有时效限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这表明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既没有时效限制,还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方便。本案中,温某于2010年8月2日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病(矽肺三期),虽然已离开工作岗位13年,但并不妨碍对其患有职业病的诊断。

二、劳动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患有职业病,可依法依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表明劳动者被诊断或鉴定患有职业病后1年内,可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温某于2011年12月22日由广州市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责任主体为该石矿场;于2012年5月11日经劳鉴委认定温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三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仲裁庭和法院先后裁(判)决石矿场依法支付温某的工伤待遇。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应进行健康体检。对于曾从事过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应在其在入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向劳动者行使告之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加强劳动保护。日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使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为劳动者提供应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在职员工,应依法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如有职工患上职业病应及时治疗,如有职业禁忌的应立即调整岗位或工作地点。

五、对于工作中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离职前企业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确诊患有职业病,应依法依程序办理;如无职业病或疑似特征,建议将类似检查报告保存好,并告之劳动者。这可能成为企业日后作为抗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