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及工伤赔偿的认定

2020-03-30 13:42:21 890

案情简介

付某于2000年3月1日入职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接触电焊烟尘,签订了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底付某察觉身体出现异样,因疑似职业病停工,多次去医院检查。2013年3月13日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付某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3年4月7日广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6月5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医疗期从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4月25日。付某以公司未按照其实际工资待遇参加工伤保险,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一、确认付某与公司于2000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关工伤赔偿金1729960.55元。

公司辩称只认可双方于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并为付某办理了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和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工伤保险手续,愿意按照相关的规定支付673.83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付某于2011年6月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一直没有回来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双方已基于事实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来双方也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因此,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3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建立。付某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和职业病诊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付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4月25日医疗期限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公司愿意支付238元交通费和673.83元失业金待遇,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仲裁庭予以认可。因此,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835元,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4月25日的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3304.64元,238元交通费和673.83元失业金待遇;驳回付某其他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劳动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在现实生产工作中,有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种种原因没有履行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也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结束。即除了法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只有劳动合同解除才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结束。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二)协商解除;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外,无论是劳动者单方解除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均需要以《通知》作为解除的必要形式要件之一。当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下,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明,则不应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本案中,付某自2011年6月底停工检查,至2013年4月7日被广州市某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5日被劳鉴委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给出医疗期为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4月25日。公司在付某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为付某办理了2013年3月至7月的工伤保险缴费,以缴纳工伤保险费行为承认了与付某存在的劳动关系。在长达近2年的时间内,公司未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支付付某患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也未依法作出解除与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法提供解除与付某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公司与付某的劳动关系,至仲裁裁决前未依法解除。仲裁庭以付某与公司“双方已基于事实解除了劳动合同”为由,认定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3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建立,这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缴费后依法应承担的工伤支付项目。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公司已经为付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所以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期工资。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当劳动者不辞而别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询问原因并通知劳动者按时返岗工作。若劳动者在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岗,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依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用人单位应当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