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员工应如何处理

2020-03-27 14:30:04 742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0年11月16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任职“专业技术岗位”,双方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月工资为1250元。实际月工资为2400元。2011年6月22日,胡某以公司未给员工提供劳保用品绝缘鞋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高温补贴。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胡某的工作岗位是否定性为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公司是否需为该岗位提供绝缘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均应由安监部门评估予以确定。现胡某提出以上述理由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的主张,却未能向本庭举证证明其就公司未向其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问题曾向公司提出异议,庭审中胡某亦确认其没有向安监部门反映过相关情况。因此,本庭对胡某提出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对胡某申请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对胡某请求支付的高温补贴。虽然公司认为其已随工资一同发放,并且在工资发放里标明了含有工资奖金及高温补贴;然而,经查公司支付胡某的工资,在未发放高温补贴月份的工资和应发放月份的工资一个样。因此,仲裁庭对公司申不予认同,裁决公司向胡某支付高温补贴。

【专家评析】

本案着重于诉讼过程及策略分析。

对于员工方来说,诉讼策略不够明确。员工方在请求仲裁时,应作好充分准备后提出仲裁请求。当庭审时明确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却没有做好相应的前期工作,当然不能获得仲裁庭的支持。本案中,就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专业技术岗位”这一名称的工种来说,胡某没能举出任何“没有提供相应劳动保护条件”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败诉似乎必然。就此种案件来说,首先,应当明确

(一)该种工作性质应当提供何种工作条件;

(二)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设施;

(三)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四)公司应该为员工提供哪些装备等。这些知识性的材料,应在诉讼前准备好,诉讼时应当当庭向仲裁庭释明。其次,若要确定打赢未提供劳动保护的案件,应当在前期就做好与公司的沟通准备,向公司明确要求提供某些保护措施,并且保留相应的证据,在公司未能够提供时,这些证据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本案胡某仅仅口头说明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却没有举证应当提供何种保护条件,以及公司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等证据。因此,胡某请求未获仲裁庭支持。

【风险提示及预防】

对于胡某来说,其仲裁请求未获仲裁庭支持而败诉,究其原因,关键是证据不足。所以,如果胡某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确实没有依法依规应提供某些必要性的保护条件,案件结果可能会发生变化。

对于公司来说,一是对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应依法依规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条件。二是发放高温补贴最好在工资单中单独列明,与工资同时发放时,要有员工签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