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室内工作人员 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2020-03-27 14:26:41 746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任职车工。入职后,某服装公司并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只是办理了入职登记,双方对陈某的工作岗位是否属于高温作业岗位也没有明确约定。在工作车间内,某服装公司安装了几台大型号的电风扇,且窗户能够达到通风的效果。

2012年12月,陈某因与公司领导意见不合提出辞职。之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等。为证明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温度,某服装公司向仲裁庭递交了电风扇和窗户照片等证据。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陈某的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较高的温度,某服装公司所提供的电风扇和窗户等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已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因此,裁决某服装公司应向陈某支付高温津贴。

法院判决:某服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判决某服装公司应向陈某支付高温津贴。某服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如何界定室内工作是否属于高温作业?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政府令[2011]第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实践中,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并且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等因素可初步判断工作场所可能存在高温的情况下,证明是否属于高温作业的举证责任一般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裁判机关可能据此认定相关工作属于高温作业。

本案中,陈某属于室内工作人员,服装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前提在于陈某的工作性质是否属于高温作业。陈某是服装生产车间的车工,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夏季服装生产车间的温度一般都会比较高,而陈某正是据此提出高温津贴的请求。由于服装公司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为非高温作业,因此司法裁判机关最终采纳了陈某的主张,认定陈某的工作场所为高温作业场所。

二、如何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温度?“高温津贴”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温度。一般情况下,经审查确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为高温作业岗位后,证明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温度的举证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某服装公司为了证明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温度,主张工作场所安装了电风扇且通风良好,并提交了电风扇和窗户照片等证据。但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而言,仅凭电风扇的照片无法证明电风扇的安装时间(即电风扇是在陈某工作期间已经安装);即使电风扇是之前已经安装好的,也无法证明陈某工作时电风扇处于工作状态。同样道理,仅凭窗户的照片也无法证明陈某工作时窗户处于打开状态、现场通风良好且温度已经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因此,公司举证证明不充分、效力不足。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司法裁判机关最终认定某服装公司应向陈某支付高温津贴。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实不属于高温作业岗位,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如前所述,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属于高温作业岗位非常重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裁判机关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对此进行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即使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实不属于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同样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不容易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属于高温作业岗位,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因此,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实不属于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实不属于高温作业岗位,并且双方也已经对此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身岗位属于高温作业岗位,则司法裁判机关一般会结合具体案情采纳双方的约定。当然,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明显属于高温作业岗位,或者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高温作业岗位,即使双方曾经书面约定不属于高温作业岗位,这样的约定一般也不会被采纳。

二、注意保存已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的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支付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高温津贴,而劳动者又主张用人单位并未支付高温津贴,则在法律上将视为用人单位并未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此,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管理中,不但应当注意保存高温统计数据以及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记录或凭证,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做好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的规章制度和发放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的签收工作,以便从容应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将来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