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2020-03-27 14:23:48 804

【案情简介】

欧某于2012年5月22日入职广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派至广州某公共汽车公司任职司机,月工资4300元,双方签订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欧某休病假共4天,2013年7月29日欧某被解雇。欧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前一个月代通知金及2013年7月份病假工资。

公司辩称:欧某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入职时隐瞒事实,欺骗公司,其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公司扣除了欧某2013年6月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00元,其7月份工资已于8月20日发放,共2070.31元。欧某要求支付7月份病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法依规解除与欧某的劳动合同,以及扣除欧某6月份事故损失4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欧某已经领取了2013年7月份工资2070元,公司还应支付欧某4天的病假工资。因此,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欧某病假工资差额258.27元,驳回欧某的其他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计算标准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依上述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应的病伤假工资。由此可知,我国劳动者在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依然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工资发放的数额是由病假工资计算的基数及病假工资计算标准公式两项因素决定的。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可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一)在劳动合同约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可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执行。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均不得低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规定的标准。这即是说,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计发病假工资后,劳动者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否则用人单位需给予补足。

二是病假期间的工资计算。劳动关系双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于更细化和符合当地具体情况,是劳动者病假工资计发比率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本案中,仲裁庭对欧某病假工资的计算,选择适用了地方法规,裁决公司应支付欧某4天的病假工资。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与事假不同,法律规定职工病假期间仍需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就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协商约定;处理职工病假期间薪酬待遇问题时,可优先参考当地印发的法规和规章,按规定计发职工的病假工资,避免或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