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工资支付

2020-03-27 14:09:54 771

案情简介

谭某(申请人)于2012年7月10日入职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广州某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担任驾驶员,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基本工资为2200元/月。谭某以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23日工资差额7800元。被申请人辩称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第二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按照岗位工资1600元+计件工资的方式发放,发放数额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2200元/月的标准,申请人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资结构进行了变更,申请人也未提出异议,属于对变更的默认,应属有效。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23日工资差额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问题。

一、关于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即接受单位),由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通常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即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对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的界定主要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和“两重劳动关系”两种说。关于一重劳动关系说。该说认为,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只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两重劳动关系说。此说认为,除了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一个劳动关系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还存在一个“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只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依据如下: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二是“事实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又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之前已和派遣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只不过把劳动给予了另一方主体—--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这一特征与通常所指的事实劳动关系不符。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一种“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实际劳动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劳务派遣关系中法律责任的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义务。因此,用工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再由派遣单位依据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申请人与谭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其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和工资发放的主体。

三、关于工资支付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认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从案情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看,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凭条等书证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已足额向申请人发放了工资;申请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对工资发放提出过异议。因此,谭某的请求不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风险提示及预防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同时,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劳动报酬支付异议,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所带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