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主张的加班工资为什么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方某于2006年2月28日进入某制衣厂工作,工种为缝制。方某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自2012年11月1日起,某制衣厂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也没有安排其年休假。方某提供了2012年12月、2013年1月、3月、4月、9月的《工资单》,拟证明其主张。某制衣厂提供了方某《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份工资汇总表》,方某的工资单和某制衣厂的工资汇总表所记载的“基本工资”金额、“应发工资”金额一致、“合计”金额一致,证明方某加班费已发。某制衣厂主张方某要求2011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对于2012年和2013年的年休假,某制衣厂主张已安排方某休假,并提供了三份放假通知为证。方某确认已按上述放假通知时间休假,但认为某制衣厂未发放上述休假期间的工资。方某请求裁决某制衣厂向其支付:一、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4511.1元;二、2011年至2013度年休假工资1722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裁决某制衣厂支付方某2012年度年休假工资金额505元;驳回方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一、方某申请加班工资差额为什么未获仲裁庭支持?本案中方某的加班工资差额请求未能获得支持,其原因在于:根据方某认可的加班时数,以双方认可的计算基数计算,某制衣厂应向方某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加班工资),与方某认可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份工资汇总表》所记载的应发工资金额一致。据此,某制衣厂已足额发放方某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现方某再请求某制衣厂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方某请求未获仲裁庭支持。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方某要求补发2011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方某要求2012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请求,虽然方某在2012年1月19日、20日、26日、27日、2012年5月2日、3日已休假,但某制衣厂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发放方某上述休假时间的工资,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某制衣厂应支付方某2012年度年休假工资505.7元。
方某要求2013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某制衣厂在2013年2月5日至8日、14日、15日六天安排方某休年休假,并足额发放了方某2013年2月份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方某在2013年实际已享受6天年休假,再要求某制衣厂支付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及预防】
用人单位计发加班工资,应注意下列几种情形: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依法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形式,但在计发加班工资时,其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遵守工时制度出满勤,应发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双固定用工模式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固定月工资额时,其延长工时、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如果劳动者日后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主张的,用人单位须有证据证实劳动者入职时就明确了月工资额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在内的岗位工资和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应列清楚并妥为保存。用人单位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如果应发工资列明了工资构成、没有加班工资项目,用人单位又未能证实其他收入项目具有加班工资性质的,可被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应发工资列明了包括加班工资项目等工资构成,或未明确工资构成,用人单位能主张劳动者实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当地行业正常收入水平和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可获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由于某制衣厂向仲裁庭提供了方某确认的《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份工资汇总表》,获得了仲裁庭采信,为证明已发方某加班费提供了有力证据,值得学取。
三、应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了岗位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岗位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岗位(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岗位工资、在实发工资中也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关于计件形式的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但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按照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月岗位工时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视为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报酬,由此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五、职工用餐休息时间可以扣除。对于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主张加班时间,可以扣除劳动者在工作中间必要的、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休息和用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