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由谁来承担支付责任

【案情简介】
A地产公司为某建筑项目的开发商,与B工程公司签订《楼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工程公司随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负责;陈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周某,并与周某签订了《班组承包协议书》。周某雇用杜某等人作为施工班组工人,并支付其工资。由于A、B公司工程款纠纷,导致拖欠杜某等员工的部分工资。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B工程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A公司辩称,杜某与B公司存在法律关系,且按合同约定已超付了工程款,B公司欠薪与我方无关。B公司称,A公司未支付足额的工程款,应付陈某的全部工程款,陈某把工程分包给周某,周某雇佣杜某,因此杜某的工资应由陈某及周某负责;如果由B公司负责,请法院追加A地产公司和陈某、周某为第三人。
【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后,裁决B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杜某被拖欠的工资,A地产公司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A、B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追加陈某和周某为第三人。判决周某应支付杜某的工资,陈某对周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B工程公司对陈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A地产公司已经结算但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对上述义务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A地产公司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例在建筑工程领城有一定普遍性,读懂仲裁庭和法院的裁决,有助于依法维权。
一、政策法规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负有支付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依上述规定,法院认定A地产公司为发包人,B工程公司为工程总承包人,B工程公司违法将整个工程转包给陈某,陈某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周某,周某违法雇佣杜某;A地产公司与B工程公司双方就工程款项尚未结算完毕,于是作了上述判决,依法有据。
二、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发包后,对农民工仍负有垫付被拖欠工资的责任。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发包工程员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否则,就会损害自身利益。
三、把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包者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尽量依工程业务需要直接招工用人,或发包给有承包资质的企业,减少发包环节,管控好风险。本案中B工程公司把工程任务违法发包给陈某,最终为陈某的违法层层发包承担了拖欠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开发商与承建商应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切实履行各自义务及保留好合作期间的相关证据。
二、承建商应合法转包或分包给有资质的工程施工方,杜绝转包或分包给自然人。
三、劳动者应懂得保留用工手续及日常工作的相关证据,以作维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