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她选择离职并索赔

【案情简介】
叶某于2007年4月18日经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派到某医院工作,并与某医院约定工资为2700元/月。2011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新的劳动合同。2012年9月28日叶某自动离开医院,于2013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支持了叶某关于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9月2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72元和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元的请求;驳回叶某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的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员工离职纠纷案。涉及加班工资的给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给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这几个最常见的问题。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仲裁庭会着重从两方面进行评判:时效和举证责任。
对于请求加班工资来说,离职员工负有在先的举证证明责任,如证明自己确实有过加班,或是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独自掌握着员工的加班证据而不提供。若员工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加班工资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小。本案叶某仅提供了未加盖公司公章的排班表,证明力较小,未获仲裁庭支持。
对于年休假,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已经给员工安排了年休假或是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本案公司对于年休假安排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仲裁庭支持了叶某。然而,依据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来看,叶某对于2011年前的年休假已经过了时效,所以只裁决公司向叶某支付201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者必须依据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才能够获得支持。本案叶某仅依据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依法不应获得支持。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是有时效的限制;二是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2个月开始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应该在1年以内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叶某申请劳动仲裁时,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已有部分超过时效;叶某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依法应为2012年6月26日,不是其主张的2012年1月1日。仲裁庭裁决非常准确。
【风险提示及预防】
对于劳动者来说,入职某公司应当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应该有所了解和确认,不能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并且要与用工单位明确,自己是否是劳务派遣员工,以便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并主张权利的时候,可以有相应的证据。对于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来进行用工安排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保留沟通的证据,并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以求不超过时效,并有充分的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与员工签订或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会承受较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