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因解除理由引发的争议

【案情简介】
杨某川于2012年5月14日入职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以下简称某农科广州分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2年5月14日至2013年5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职位为华东区经理,工资为19000元/月。劳动合同期满前后双方未进行协商。某农科广州分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杨某川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的解除理由是杨某川销售业绩不达标且拒绝承担工作义务。杨某川不认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农科广州分公司恢复与其劳动关系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申诉前杨某川还没有领取到2013年6月份的工资。杨某川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再没有为某农科广州分公司工作。某农科广州分公司不同意与杨某川续签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某农科广州分公司解除与杨某川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杨某川要求某农科广州分公司恢复与其劳动关系和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某农科广州分公司应向杨某川支付2013年6月的工资14446.54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609.20元,合计24055.74元。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前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专家评析】
一、本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为何成为违法解除?本案中,杨某川与某农科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13日期满。某农科广州分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后,未就是否终止劳动合同与杨某川进行协商;延于2013年6月28日,才向杨某川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某农科广州分公司以杨某川销售业绩不达标且拒绝承担工作义务为由,解除与杨某川的劳动合同,没能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证明;在庭上又提出了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理由,与通知书上解除的理由不一致,前后矛盾,仲裁庭不予采信。同时,某农科广州分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一个多月后作出解除决定,使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处于既未解除又未续签的情形。因此,仲裁庭确认某农科广州分公司解除与杨某川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作出从第二个月起向杨某川支付二倍工资的裁决。
因杨某川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的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仲裁庭末作出某农科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杨某川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的裁决。
二、某农科广州分公司应当支付给杨某川6月的工资是多少?杨某川虽然没有领取2013年6月的工资,但是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已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某农科广州分公司需向杨某川支付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2013年6月工资14446.54元。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恢复,而且杨某川在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后,也没有为某农科广州分公司继续工作,故其要求补发2013年7月和8月工资的请求,依据不足。
三、某农科广州分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多少?在2013年5月13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某农科广州分公司没有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某农科广州分公司需向杨某川支付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609.20元(19000元/月÷21.75天/月×11天)。
【风险提示及预防】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并做好劳动合同期满前后的协商工作。若决定不予续签时,要据实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尽快通知劳动者,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某农科广州分公司只要与杨某川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后进行协商,即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也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决定权。这一理由既合法又容易提供证据。但是,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多月才作出解除决定,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上了其他举证不能的理由,与在庭上答辯的理由前后不一致,造成被动,承担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