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2020-03-25 13:56:15 1466

案情简介

谢某在2013年3月25日入职某美容美发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培训部美导老师,与该公司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要求谢某在每天下班后18点至19点30分进行培训;但谢某考虑住所地段较偏僻,夜晚交通不便,于是在2013年10月25日通过QQ聊天向公司提出希望将培训时间缩短至19点,且培训结束后要求公司派人送她去车站,公司如果不同意可将其解雇。公司不同意谢某请求,并通知谢某自次日起不需再到公司上班。谢某2013年10月26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公司认为是谢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任何补偿。稍后,谢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此案劳动合同的解除属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裁决公司需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谢某对公司提出关于下班培训的要求是否可视为其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我们试结合案情,作如下分析:

首先,是公司提出要谢某进行班后培训的要求。谢某同意公司提出的下班后进行培训的要求,但对于培训时间和培训后事宜提出新要求。由此表明,双方对下班后的培训事宜仍处于沟通阶段,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要求谢某在下班后继续进行培训,属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同时,公司在班后进行培训,不在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属于谢某应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该行为应属加班要求的意思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加班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谢某对加班时间提出异议,应属其依法行使合法权利之具体体现,并无不妥之处。

其次谢某没有主动离职的表示。谢某在2013年10月25日向公司提出的培训结束后必须有人送她去车站的要求,属于法定情形之外,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的内容。谢某通过QQ聊天对下班后培训提出的要求,并向公司表示若不答应,则请求公司将其解雇。谢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属选择性要求,由公司选择答应其要求或将其解雇,此应属建议性意见。由此表明,谢某并不存在主动要求离职的意思表示。

再次,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最终是由公司作出。公司作出“通知谢某自次日起不需再到公司上班”的决定,解除了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庭对公司关于谢某属自动离职的主张不予采纳。依前所述,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谢某提出解除建议后,由公司根据其建议而为之。因此,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谢某支付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及预防

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主张被解除,劳动者应举证证明解除事实的存在。在劳动者已举证证明或双方确认解除事实已成就的前提下,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此时劳动合同解除的合理性、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则转移到用人单位。本案中,谢某通过QQ聊天,向公司表示,若公司不答应其班后培训提出的要求,则请求公司将其解雇。公司选择了解雇。据此,仲裁庭认定公司与谢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需向谢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救济往往具有滞后性,充分和完整的证据对争议事实的还原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前,必须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才可实施。当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握有劳动者本人签名、具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书,较其它证据更具说服力。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或不辞而别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往往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