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什么被裁定为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04年7月19日入职某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岗位是电工。双方签订了从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30日,公司向各分公司发出调职通知,从2013年11月1日起把徐某调往DJ分公司任电工,职责权利不变。2013年11月4日,公司又发出要徐某限期报到通知,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2013年11月6日, 公司向徐某发出《离职证明》,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在该《离职证明》上盖章确认。徐某于2013年11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845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445.42元。
【专家评析】
本案焦点是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风险高。根据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之中。其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相关程序和手续。本案中,从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来看,公司以徐某“不愿意接受到DJ分公司电工岗位工作,也不愿意同公司协商,已超出公司规定的到分公司报到的期限”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公司没依完善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败诉。职工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为此,用人单位首先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即:(一)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公示或告知情况等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要有证明劳动者的相关行为或情形符合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公司主张徐某“不愿意接受到DJ分公司电工岗位工作,也不愿意同公司协商,已超出公司规定的到分公司报到的期限”是真实的,公司也应举证证明徐某严重违反了公司依法依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哪些条款,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哪些条件?但公司没有提出这方面证据,没法依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裁仲庭认定其属于违法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用人单位应准确掌握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实践中有很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对于用人单位可以或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熟知和认真执行,并就相关事实举证。建立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前,企业行政方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获支持。否到,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依程序制定。确保规章制度合法,要把握好几个环节: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经公示或通过一定方式告知了劳动者;四是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参与民主讨论的与会人员的签名、工会的审查认可意见、培训记录、劳动者签收签名等。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例如仅规定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而没有规定据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或者证据不足,那么,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