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刘某1988年5月1日入职某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到某实业公司工作,负责在装配部门喷油,入职时有填写入职表,并订立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0日,某实业公司出具一份证明,确认刘某从1988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某有限公司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服务于某实业公司,并同意将刘某在某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到其公司的工作年限内。
2013年3月16日上午,某实业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告知刘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但因刘某的工资结算到3月18日,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落款日期是2013年3月18日。刘某收到《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认为某实业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一是自己在某实业公司的工作性质需要长期接触化学用品,某实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自己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二是自己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刘某与某实业公司协商无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驳回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否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某于1988年5月1日入职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到某实业公司工作,某实业公司同意刘某在某有限公司的工龄由其公司承继,刘某连续工龄达到十年以上,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出生于1953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2日已年满6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某实业公司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是依法办理,并无不妥;某实业公司以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刘某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对于刘某的全部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等手续。如确因用工需要,可改签劳务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广东省高院、省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以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后发生劳动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都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关系。这或许与我国目前日益严峻的就业状况有关,劳动者一旦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就因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退出劳动关系。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合理行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的劳动合同终止权,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二、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涉及如下法律责任:
(一)留用达到退休年龄后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后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原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者,工作过程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