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

2020-03-24 14:53:02 1520

案情简介

张某于1998年11月入职某公司,任业务经理一职。2012年6月20日,张某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认为某公司存在擅自调减其劳动报酬的行为,请求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2012年6月25日,某公司收到仲裁庭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次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张某发出《关于批准张某离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离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称“阁下已通过向仲裁庭申请仲裁的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司批准阁下离职,但不同意阁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本通知书自发出时生效”。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到某公司办理了离职结算手续。

2012年6月29日,张某向仲裁庭提交《申请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变更原仲裁请求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张某并未直接向某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仅以《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张某向其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离职原因,某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因此,裁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虽未直接向某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行为已足以表达向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某公司并非单方无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证明了不存在擅自变更张某工资待遇的问题,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之处。因此,判决某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没有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劳动仲裁申请书》向仲裁庭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其向仲裁庭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其收到用人单位发出《批准离职通知书》后又变更仲裁请求是否能够撤销其意思表示。

一、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申请书》向仲裁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中。因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合同的相对方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要求被迫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尽管张某在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仅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表面上其似乎仅向仲裁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未向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事实上,仲裁庭作为裁判劳动争议纠纷的专门机构,劳动者向仲裁庭递交《仲裁申请书》时,就应当知道仲裁庭会向用人单位送达包括《仲裁申请书》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劳动者一旦向仲裁庭递交《仲裁申请书》,即应视为其同时已向用人单位作出了相关有效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均需受其约束。

仲裁庭将《仲裁申请书》送达至某公司时,即应视为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通过《仲裁申请书》的载体形式,送达至某公司。也就是说,在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时,张某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已经生效了。

二、劳动者变更仲裁请求是否能够撤销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上所述,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就已经生效了。本案中,某公司向张某发出《批准离职通知书》,张某收到后也到某公司去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劳动者不能再撤销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时,应当查清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直接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提出。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存在相应的上述解除情形时,将被认定为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应当深思熟虑,因为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可能无法撤销或更正。

二、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对劳动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及时作出回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若收到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当认真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同时应对劳动者发出的意思表示作出及时的回应。若用人单位希望继续履行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及时对劳动者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让劳动者撤回意思表示或撤回仲裁申请;若用人单位不希望继续履行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则应及时向其发出《批准离职通知书》,并说明同意离职请求但不确认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让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本案中,某单位在收到张某的《仲裁申请书》后,及时向其发出了《批准离职通知书》,办理了相关手续,取得了主动权。否则,如果某单位继续让其上班,工资继续发放,则劳动者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被驳回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依然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