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石

司法不公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但是,大量的事实和研究表明,司法不公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根据我们在2010年对法院系统网上公布的案件的抽样调查,当事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结果有显著的影响 (He and Su 2013)。比如,在农民与公司的诉讼中,他们获胜的比率只有13%。相比之下,工人、白领、和在判决书未标明身份的个体当事人与公司诉讼的胜率分别是10%、15%、28%。而政府以及国有企业在诉讼中占据最有利的地位:它们对与其它当事人的诉讼中获胜的机会是86%以上。其中,农民在行政诉讼中战胜政府机构的机会几乎是零。从总体上看,公司或者政府等机构对于个人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显著的优势。而在执行领域,地方保护主义在某些地区仍然广泛存在 (He 2011)。坦率地说,这些研究所显示出的法外因素所造成的司法公正的影响只是实际情况的冰山一角。
司法不公影响深远
这种结果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使得法院无法充分发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并使司法权威受到侵蚀。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社会矛盾不是进入法院寻求解决,而是形成街头的群体性事件。比如,很多遭到恶意欠薪的工人就宁可“堵路”,而不是入禀法院(Su and He 2009)。而正因为进入了法院的纠纷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很多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产生大量的涉诉上访案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疲于应付。而在以上访数目考核官员政绩的体制下,法院判决时担心当事人上访,导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形成恶性循环(He and Feng 2015 即出; Chen 2014)。
司法公正探源
形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显然是很多的。从我们研究的结果上看,地方政府本身对法院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要提高司法的公正性,首要的任务是理清地方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将是十分关键的一步。我们希望在新制度下,尽管无法完全避免领导干部干预,但如果所有的干预都需要记录在案以及承担责任,这将大大减少干预活动,从而提高司法公正。而党对司法的领导,将转变成制度性、决策性的。正如公报所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另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上调至省级政府,是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而四中全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巡回法庭,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是针对地方政府干预司法,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举措。我们衷心希望这些举措和探索取得成功,从而落实为全国皆然的制度。这种把传统的“块块”司法结构,改为“条条”,赋予了司法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人事权。这是减少甚至杜绝“干预”和“插手”的制度保证。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