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中途离职如何计算补偿年限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5年7月18日入职广州市某健身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8月8日因为家里突发急事而离职;于2010年9月17日又返回公司上班。2012年12月21日公司发文称李某连续两月业绩不达标,将李某从劳动合同约定的会籍经理岗位调整至会籍顾问。李某因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而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公司支付2009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21日的经济补偿金;二、确立本人与公司2005年7月18日至2012年12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据查:李某2012年2月至10月月均工资为4641.63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李某与公司2005年7月18日至2010年8月8日、2010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1604.08元(4641.63元×2.5个月=11604.08元)。
【专家评析】
一、劳动者离职,公司为什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主张李某连续两月业绩不达标,将李某从劳动合同约定的会籍经理岗位调整至会籍顾问,但公司未能提交相关业务单据证明其主张的李某的业绩情况,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能胜任工作,故仲裁庭对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对李某的岗位调动,属对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表明公司已无意与李某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李某因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离职,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表明李某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中途离职的前段工作年限能否计入补偿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本案中,李某曾于2010年8月8日因为家里突发急事而主动辞职回家,意味着前一段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事后又重返用人单位,这属于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因此,李某中途离职的前段工作年限不能计入补偿年限。仲裁庭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2010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应尽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假,不要随意离职。这对晋升工资、享受福利、计算工作年限不利。
二、劳动者应依法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非劳动者能证明主动辞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即使是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也要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要依法或依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要进行协商,要依法或依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并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这将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