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送菜员摔伤,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2021-06-29 10:04:02 1385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正在找工作的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中介人员。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中介人员推荐张某去一家网络买菜平台位于某区的一个站点上班。经该站点站长面试后,张华从当月9日起至该站点使用电动车从事菜品订单的配送工作。

  可是仅仅两天后的晚上,张某骑电动车在送完一趟订单的返回途中摔倒受伤。

  因为工作时间短,未签订劳动合同,网络买菜平台站点也只有平台海报,并未挂有公司的牌子,而张某入职时也只是和中介人员联系的,因此他不清楚这事应该找谁。

  张某想到自己在面试时填的表上有某人力资源公司字样,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仲裁部门对张某的请求未予支持。之后,张某又提起劳动仲裁,认为某服务外包公司向其转账的一笔款项属于工资,认为其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仍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将服务外包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将人力资源公司和买菜平台的开发运作方某网络科技公司列为第三人。


判决结果

      服务外包公司系派遣单位即张华的用人单位,平台站点运营方系用工单位,而人力资源公司仅负责向某服务外包公司推荐骑手。因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应为服务外包公司。


专家说法

      近两年,随着网约车、外卖送餐、网约家政服务等新业态不断出现,在让用工变得更灵活的同时,也使得平台及相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催生了大量争议和由此引发的仲裁、诉讼。

  不少相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基本权利被忽视,究其原因是平台方的发展采取轻资产运营,不愿意背负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责任。

  而本案中的网络买菜送菜员,则是近期出现的又一类新的“平台用工”。

  “服务外包企业与平台企业订立外包合同,支付送菜小哥的劳动报酬,符合用人单位的法律特征。”   这种业务外包实际上是以外包的形式来规避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