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基本案例
2012年2月19日,马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
2019年7月,公司试行销售人员钉钉打卡方式,7月19日,公司组织马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马某,“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马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马某需要打卡。
7月30日,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通报指出“销售部门员工蒋某严格按照公司钉钉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马某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马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马某,并告知马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9日,马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马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公司与马紧涛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马紧涛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马某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马某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马某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马某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马某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