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落户后离职的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外省市户籍人员朱某于2016年3月7日进入公司实习,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的实习协议书。2016年5月23日,朱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及承诺书,请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落户的手续,并书面承诺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如主动解除合同或因违反制度被开除则赔偿相应违约金。后来公司为朱某办理了落户的手续。2016年6月27日,公司与朱某签订期限为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19日,朱某以个人发展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23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朱某支付其公司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80,000元。朱某在仲裁中提出反申请,要求裁令公司支付其2017年10月工资差额580.21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朱某2017年10月工资差额58.60元,对公司的请求未予支持。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朱某赔偿公司40,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办理本地户口而约定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范畴,该违约金承诺当属无效。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朱某作为一名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并从事法务工作的劳动者,其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以及理解能力应高于其他劳动者,朱某作出愿意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为获取入籍之后的潜在利益利用公司对其信赖而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诺。朱某在公司为其办理户籍后,并未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诺而于2017年9月提出辞职,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诺、不诚信行为,该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
经典意义
法院裁判的作用不仅仅是停止纷争。法院裁判既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影响着公众行为预期。因此,法官裁判不能只就案论案,更要关注社会的主流价值。本案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的重要性已超出案件自身。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相关劳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原则之一,但与此同时,对用人单位合理的信赖利益也应当予以充分地认可和保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任何一方的不诚信、不守诺行为,都会直接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不和谐,并加重劳资双方的矛盾。特别在本案中,对朱某的严重不诚信行为如果予以放纵,将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审法院通过本案树立了一个良好的价值导向,引导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恪守诚信,遵守契约营造一个良好共赢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