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五天的小长假,继续坚守岗位的“打工人”们该怎么计算加班工资?

2021-05-06 11:13:09 1323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安卓工程师岗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但张某主张除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的9000元外,另公司财务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5000元也属于工资,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14000元计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9000元。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的5000元也属于张某月工资的一部分,并判决按照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法官说法

      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