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 单位擅自降低“三期”女职工提成比例的应补足提成差额,是否合理?

2020-11-23 15:56:44 1153

基本案件

     吴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9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后,商贸公司以吴某怀孕导致公司增加入手为由,认为吴某应与他人一起平分1 %的提成金额,故按照0.5%的标准发放吴某1月提成金额3438元。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医疗费以及提成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第二年2月4日吴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9月1日至次年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支付医疗费1878元、驳回吴某的其余请求。吴某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商贸公司向吴某支付提成差额3848元。二审判决:商贸公司向吴某支付提成差额3438元。

法官说法


      吴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9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后,商贸公司以吴某怀孕导致公司增加入手为由,认为吴某应与他人一起平分1 %的提成金额,故按照0.5%的标准发放吴某1月提成金额3438元。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医疗费以及提成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第二年2月4日吴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9月1日至次年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支付医疗费1878元、驳回吴某的其余请求。吴某不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