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劳动者的隐瞒疾病行为,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小王串入职一家安全生产公司,从事维修方面的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可是,小王在入职之前就已经患有中度哮喘的疾病,小王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对“以前或现在是否患有疾病?”一栏,未填写任何疾病,也没有作任何解释。这个也严重影响到小王后面的工作。几年后,公司对小王连续的绩效不达标,感到不满,并发现了小王隐瞒疾病的事实。于是,公司以被欺诈为由向小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但是,小王认为这是属个人隐私,不需填写。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当恢复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小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王在入职时未如实向公司陈述在其入职前患有疾病,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也未如实告知公司,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欺骗嫌疑。其辩称属于个人隐私的理由,不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小王以个人隐私为由,未如实告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王鲁串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签订该劳动合同,双方皆有过错,小王在公司已付出的劳动,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已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予退还。其他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因此,小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