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含“天价”的入职合同,劳动者签还是不签?
2020-10-22 15: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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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张进入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的管理层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公司提供资金对小张进行商品期货相关知识的培训,小张接受培训后,工作内容主要负责交易操作,并取得每月固定分成1000元及相应提成。双方合作期限5年,期间,若小张未经公司同意连续两天不参加交易,则视为其单方终止合同,需向公司支付培训费5000元和合同违约金30万元。第二年,小张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保、提高基本工资等要求遭到拒绝。从那时候起,小张便未参加期货交易。小张认为,小张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由小张赔偿培训费5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解除,小郑偿付公司违约金1000元。
法官说法
首先应该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尽管该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就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公司提供资金、办公场所等,被告小张提供用于合作的是自己的劳动技能及能力,并以此获取收入,故该协议的实质是劳务合同。现双方后续也并未履行合同,故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同时,公司依据该合同条款要求小张支付30万元违约金,该金额与小张就合同所得之报酬相比,确属过高,远超小张劳动所得的支付能力。天价违约金显然是该公司利用优势地位给刚踏上社会、缺乏经验的小张加上的沉重经济枷锁,限制了小张自主另行择业的权利,应予调整。至于培训费损失,公司并未就该损失进行举证,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