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020-03-20 15:27:31 1440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3年5月20日入职广州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主管。入职后公司没有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2013年8月2日由于公司管理欠妥,徐某自动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元。

公司答辩称:对徐某的劳动仲裁请求没有意见。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徐某入职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徐某主张的数额未超过仲裁庭核定的数额,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此,仲裁庭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开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人,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仍有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劳动者。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据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而主张免责的,应该举证证明:一是用人单位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或未给予答复;二是用人单位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开始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即从开始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此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也是用人单位。

三、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认定原则,即只要存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的,即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即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从案情描述来看,双方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没有异议。因此,仲裁庭支持了徐某的请求。

【风险提示及预防】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个别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及时书面通知签订(从证据的角度而言,应在书面通知中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如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后仍不愿意签订的,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