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帮忙刷业务,是否属于公司的员工

2020-10-10 14:43:58 1128

基本案情

小琳是某公司的业务员,为了完成业绩,小琳让他的男朋友小兵帮忙跑业务,公司为小兵帮助小琳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比如为小兵制作了电子名片、公司产品信息等,并且,发给两枚公司的胸牌给他们,胸牌并没有注明他们的信息。由小琳的工资问题,小兵通过微信向单位交涉,但是在沟通过程中,并没提到个人的工资问题。后来,小琳辞职,小兵认为自己是公司的外勤人员,向单位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公司以非本公司的员工为由拒绝支付。因此,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一审:确认小兵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1.小兵在一审陈述,其在公司没有工位,其是外勤业务,平时请假不需要向公司请假,不需要考勤,其是外围,时间比较弹性,自己安排,不需要汇报工作,不需要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工作主要是拉客户。小兵二审表示其只需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而根据小兵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难以体现公司与小兵之间在人格上、组织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根据小兵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小兵只是在追讨小琳的工资,并没有向单位追讨其本人的工资。而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因小琳的工资问题,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小兵在此情况下,仍不主张其本人的工资,不合常理,反而进一步印证小琳所述的小兵一直在帮小琳跑业务。因此,本案难以认定公司与小兵之间存在经济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根据小琳所确认的小兵一直在为小琳跑业务、公司代表人对此也知情的事实以及公司的主张,可以合理解释为何小兵与公司曾就相关业务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以及为何小兵持有公司的胸牌和名片等。综上,小兵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其主张的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能成立。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