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后,公司居然要求她第二个月上班。

2020-10-09 16:01:03 1135

基本案情

小美入职于某外贸公司,承担外贸业务员。入职当天,小美填写了入职申请报告,几年后,小美剖腹产后,公司要求小美生完孩子第二月就要回到单位上班。小美向公司提出过晚一点上班,但是公司一定要求第二个月就要回去上班,不然就会停掉小美工资和社保,后来,小美只好跟公司商量代购社保的事情,如果社保停掉,就没有办法申请生育津贴。后来小美才知道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小美产假应该有208天,并且产假期间的社保应该由公司来购买,而不是小美个人来购买,公司也不能强行要求小美在产假期间回去上班,并且要求个人去购买社保。为此,小美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42456.19元。仲裁委驳回小美的仲裁请求。小美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公司向小美需支付产假工资差额39433.22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公司应否支付梁素梅产假工资差额及该工资差额应当如何计算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美依法可以享受产假208天。《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产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应以小美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小美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7631.62元,法院以此为标准计算小美的产假工资为52912.57元(7631.62元/月÷30天×208天)依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扣除公司已支付的产假工资3101.66元和产假津贴10377.68元后,法院判决公司还需支付产假工资差额3943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