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问题造成的员工受伤,是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2020-09-30 11:33:33 1125

基本案情

耿某像往常上班一样,在所就职的清远市某电器零部件公司更换高压气瓶的气体。

  “砰”!一个巨大的爆炸声毫无征兆地响起,连接高压气瓶组之间的输气软管爆炸了。耿某的双眼受伤进了医院。

  后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耿某属工伤;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耿某的伤残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四级;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耿某决定走法律程序,将涉案高压气瓶组的生产厂家、经销商某某贸易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误工费、伤残鉴定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2.7万余元。

判决结果

判令生产厂家应向耿某支付赔偿款187.5万余元,贸易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生产者是否存在错过,均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涉案气瓶组系过期气瓶的事实已经各方确认,且因贸易公司从产家取货时该气瓶即已过期,故可以认定涉案气瓶组在进入销售、流通领域前就已存在重大缺陷。故法院认定缺陷产品乃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由生产者某空气液化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对耿某而言,销售者某贸易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过期产品最终售出,亦存在过错,故责令贸易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外,工伤与侵权乃不同的法律关系,尽管耿某已获得工伤赔偿,但并不排斥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此耿某是否已获得工伤赔偿与本案并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