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履职期间因疏忽大意受伤,谁来担责?

2020-09-24 14:18:57 796

基本案件

林某是退休职工。他受聘于一家保安公司,在一小区监控室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1900元。由于老鼠常在监控室电缆上爬行,考虑到小区监控室内有许多电缆,为防止老鼠进入监控室咬坏电缆,影响小区供电安全,开发商在监控室安装了挡鼠板。

一天,林某从监控室出来,不慎被挡鼠板绊倒,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多处肋骨骨折、胸12椎体骨折、腰1右侧横突骨折,住院34天,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

出院后,林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将保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1万余元。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承担60%责任,林青自负40%责任,扣除不合理主张,判决保安公司赔偿林某各种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8月17日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林某作为监控室的保安人员,确有疏忽大意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保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挡鼠板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应当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作为单位雇员,应当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审慎履行职责,因疏忽大意导致伤害,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