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辞职报告非本人签字为由申请赔偿被驳回

2020-09-15 16:54:23 845

基本案例

王某系某甲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一名员工,2017年6月7日,后来公司发现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6月12日,某甲公司对王某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8月中旬,甲公司以短信形式通知王某离职手续已审批办理完毕。

  随后,王某却向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理由是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中的签名并非其王某字迹。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上的签名与送检样本上王某的签名的确不是同一人所写,鉴定费由王某垫付。

      仲裁机构裁决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其垫付的鉴定费等。

  随后,某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不需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


判决结果

一审:甲公司依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报告上签名虽不是王某笔迹,但并不影响其提交离职申请的行为和申请离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王某离职并非其所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其先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协商解除,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所在公司依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而上述字迹鉴定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依法应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