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中有何重要的意义

2020-09-11 13:50:21 826

基本案情

小肖入职于一家旅游公司,其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部经理,试用期为1个月,在22天后,公司发现小肖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未完整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未如实填写入职前的工作履历,隐瞒其是四家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小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家公司均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存在未履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午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以小肖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开除。一个月后,小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待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仲裁院不支持小肖的申请主张。小肖不服,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小肖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

法官意见

1.小肖在一审中已认可其是四家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小肖在入职登记表上未如实填写,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反映从一家公司离职与事实不符,其履历存在与入职有重大关系的不完整信息和虚假谎报离职情况。小肖提供不完整的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信息,骗取公司聘请其,违反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小肖在应聘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小肖在昌松公司工作期间,隐瞒在上述四家公司的兼职情况,且其中两家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小肖应聘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存在着任职冲突和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为避免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与正在试用期的小肖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3.小肖的工作能力和诚信情况不符合公司对人事主管的录用与任职要求,且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家公司均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重要责任。

综上,小肖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公司依法辞退小肖合法合理,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对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察权在于用人单位,公司根据小肖试用期表现,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悖,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