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后,企业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2020-09-09 15: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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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张在2016年8月1日入职于当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时签名时,合同中工资薪金、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等均是空白的,该公司告知需要公司盖章再给回,但即便后来小张追问,其也一直没有交付一份劳动合同给小张。2018年4月27日,小张离开了该公司并且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应向其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小张不服气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和二审都不予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于小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的情形,故小张需入职公司满1年,即从2017年8月1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小张主张其自2016年8月1日起可享有带薪年休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均确认冯祥洪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年,根据小张的工作时间折算,小张2017年享有2天年休假,2018年享有1天年休假。小张2017年已休年休假1天零1小时,2018年已休年休假1天,也即小张未休年休假的时间不足1天。一审经计算认定小张201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913.17元,结合公司在小张离职时向小张支付的款项为14786元,认定公司已向小张足额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小张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