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不一样

2020-09-02 15:19:04 749

基本案情

小刘是一间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该房屋的一楼出租给别人做店铺,小高为一楼进行装修施工,并且与小刘商定对其二楼的部分拆除进行劳务施工,并确定相应劳务费,劳务费为400元。

后来,因劳务费增多,小高找来小周,小周又联系到小卢的父亲老卢前来一同施工。不幸的是,老卢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坠落至一楼受伤,被送医救治,在经抢救不效死亡,小刘垫付医疗费和存户费共2万元。

小卢起诉至法院,认为小刘和老卢存在雇佣关系,故小刘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9万余员工,小刘提起反诉,认为其与老卢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老卢系由小高雇佣,其损失应由小高承担,并要求小卢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存尸费等共计2万元。

判决结果

一、驳回小卢的诉讼请求;二、小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信清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2万元;

法官说法

小刘与小高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小刘与老卢之间亦非雇佣关系,而小高与老卢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在各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小刘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有过失加以佐证的情况下,其对老卢的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异同

(一)二者的标的不同。雇佣关系的标的是雇员向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务,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承揽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此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本质区别。据此,雇佣关系侧重于提供劳务的过程,承揽关系侧重于提供劳务的结果,也即雇佣合同中以雇员提供的劳务作为计付报酬的基础,承揽合同中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作为计付报酬的基础。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章承揽合同篇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其在工作期间。还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由此可见,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仅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且这种监督还必须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四)是否存在劳务专属性不同。雇佣合同中,原则上必须由雇员亲自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可再将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来完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描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即承增人既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当然,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五)劳务报酬的计付方式多有不同。雇佣合同为继续性契约,故通常以完成某项劳务的时间作为计付劳务报酬的依据。而承揽合同中。劳务报酬一般是一次性支付,即时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