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一定没有经济补偿吗

2020-08-19 16:03:20 701

案例

吴先生于人职某医药公司,经过一番努力, 于第二年年被提升为仓储部经理。三年后,公司开始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改革,并筹建和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项目。公司免去吴先生仓储经理一职,改任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筹建、上线阶段的项目经理,工资等待遇不变。后来,公司已经完成了GSP 改革以及第三方药品物流项目的正式上线工作。由于项目完成,已经不需要设项目经理职位。因此,吴先生又回到仓储部工作,但具体岗位一直未定。 由于引进GSP管理规范,按照GSP的要求,仓储经理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和拥有药学相关专业的知识等条件,吴先生并不具备上述相关条件。
吴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向其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文本,要求其于3日内签字后交回公司。吴先生拿到合同文本后,认为其工作岗位被降低为仓储主管,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了与吴先生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吴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公司免去吴先生仓储经理一职,吴先生并没有提出异议,并实际到项目经理的岗位上任职,因此认定双方已经协商变更了劳动岗位;公司提出的续签条件是仓储主管一职,相对于项目经理是降低了吴先生的劳动岗位,双方未成功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方。因此,裁决公司向吴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公司不服,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公司的诉求。二审法院同样维持一审原判。


专家评价

本案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公司提出的续签条件是否维持或者提高吴先生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主要有二:一、关于认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维持还是降低,应以大园履行的岗位待遇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复理I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没采用书面形式就调整了劳动者的岗位,劳动者也没有提出异议,并到相应的岗位上工作。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以实际行动接受了用人单位对于其岗位的调整。因此,本案中仲故庭以及一审法院期认为,公司第一次调整吴先生工作岗位,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协商变更了劳动合同原劳动岗位的约定。在对吴先生劳动合同终止前房岗位进行比较的时候,仲椒庭和法院都认为应以变更后的项理岗位为参照。
二、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维持还是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由用人单位担举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以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仲裁庭和法院都认为公司来有证据证明主管职位不低于项目经理,未采纳公司的主张,因而裁决公司应支付吴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如何比对新岗位不低于原岗位。由于本案项目经理是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其并不在公可组织架构当中,劳动者一般很难进行比较。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从用人单位给出的工资福利待遇、岗位面向的上下级人员、以及管理权限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其中,工资福利待遇是关键。

风脸提示及预防

一、调整工作岗位应经双方协商 致或有法定理由,并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除非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没有随意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因此,如用人单位想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建议尽量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共识;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有法定理由,并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二、提前就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协商,明确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尽量采用书面征求员工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并确定续订的相关条件,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