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为什么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0-08-12 15:11:47 686

[案情简介]
潘某某与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资每月3000元。期限从2009年9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2012年7月,潘某某精神出现异常,向公司申请休病假治疗。公司部门同意潘某某请假,但要求其提供每次请假的证明材料。由于潘某某没有按要求提供材料,2012年8月17日,公司以潘某某已旷工2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潘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2年8月16日潘某某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等。公司辩称已经依法按旷工解除与潘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潘某某的工资,不同意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向潘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该通知于8月20日才送达; 2012年8月16日潘某某经广州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仲裁庭综合诊断证明书、收费票据、发药清单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对潘某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予以采信。公司在医疗期内以潘某某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决:一、 公司对潘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二、潘某某与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潘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被诊断患病之前的请假视为事假,公司应支付潘某某病假工资3375元。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在潘某某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 公司在职工患病的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职I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第三条的规定,潘某某患病期间,公司应先给潘某某三个月的医疗期;如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仲裁庭综合证据形成证据链,采信潘某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确认潘某某工作期间患病;公司未查清潘某某情况,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仲裁庭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仍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 公司应依法向潘某某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和第四十四条关于“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的规定,2012年8月16日潘某某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潘某某可以有三个月的治疗期,公司应向潘某某支付病假工资;潘某某举证称其平均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对潘某某的工资支付情况没有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因此,仲裁庭裁决公司应向潘某某支付病假工资。

[风险提示及预防]
一、劳动者 患病就医应遵企业规章制度办好相关手续。一要充分了解公司的请假手续,除请假申请外,还应及时提供包括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发票、有医院盖章的病假建议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报送用人单位审核。二要保存好有关工资的证据,每月工资通常是计算病假工资和经济赔偿的标准。本案由于潘某某提供了有关工资3000元证据,在公司没有提供支付工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仲栽庭采信了潘某某的主张。

二、用人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一要完善请假制度。对于请病假的员工,应及时告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送达。二要认真应诉并积极举证。本案中,公司如对关健证据——诊断证明书有疑问,可以实地调查确认:在医院开出对潘某某患病的诊断证明书后,不应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让自己处于违法的不利地位。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帐。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否则,一旦双方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仲裁庭将按劳动者一方提供的工资证据进行裁决,使公司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