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因中暑昏迷,算工伤吗?

【案件简介】
徐某是某电机公司的一名员工,2017年7月的一天,天气十分炎热,工作中的徐某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回家卧床休息,未料这一躺就陷入昏迷。徐某送医救治后诊断为“热射病后遗症”。2018年,徐某经某医院职业病科诊断,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叁级”工伤伤残。然而在赔偿事项上,徐某与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徐某一方认为徐某下班回到家后即因重度中暑昏迷,期间并未做过其他事情,也未有过既往病史,可证明徐某中暑与其从事的工作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且徐某已被医院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得到相关部门对其工伤及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公司对徐某的职业病认定存有异议,认为徐某并非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是回家休息后发生重度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今年1月,徐某来到法院起诉了该公司,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公司支付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14万余元,并协助徐某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等事项。
【法官解析】
本案中,徐某虽是回家后才发生重度昏迷,但这与其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有关,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进行了工伤认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配合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用工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充分保障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若发生相关纠纷,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有异议的,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本案中湖州某电机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认定,遂其提出的异议,法院可以不予采信。